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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工作
东北林业大学分党委(党总支)工作细则(试行)
时间:2020-05-28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二级单位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担负着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师生、宣传师生、凝聚师生、服务师生,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部署决定落实到基层单位、党支部和全体党员的重要职责,在所在单位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

第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二级基层党组织,是所在单位的政治核心。分党委(党总支)领导班子和所在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在分工合作原则下,共同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和决定,对二级单位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负有共同责任。

第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原则,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要树立“抓好党建工作就是要为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服务,促进本单位各项事业发展必须抓好党建工作”的理念,把推动事业发展作为党建工作的根本目的。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方法,着力提升基层党支部的组织力、凝聚力,不断提升党支部书记的党务和业务工作能力,切实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工作中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达到组织坚强有力、党员作用突出、工作得到促进、师生员工满意的目的。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五条 党员在100名以上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分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9名,最多不超过11名。党员在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委员名额一般为57名,最多不超过9名。委员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委员会可设组织、宣传、纪检、统战和青年等委员。书记、副书记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批准;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和指派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原则上应至少有1人为专职党务干部。分党委(党总支)按要求配备专兼职的组织员或党务秘书等。

分党委设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六条 分党委(党总支)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一般应于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向学校党委报送换届请示。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校党委同意,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增补。

第七条 分党委(党总支)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党的基层支部。分党委(党总支)所属党支部的组织形式需要变更时,要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 有学生单位的分党委要设立分党校,分党委书记兼任分党校校长。

第三章 分党委(党总支)的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第十条 分党委(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同时,分党委(党总支)应定期召开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本单位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 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制度建设,发挥好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加强分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分党委(党总支)及其成员首先要自觉成为讲政治、学理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表率;成为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的表率;成为学习科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和研究教育规律的表率;成为以人为本,热爱学生,关爱教师的表率。要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党内生活,遵守工作程序,清廉正派,公平公正,维护领导集体的团结,推进党务公开,自觉接受党内和群众监督;在实际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不断提高本单位领导班子的政治素质、领导水平和管理能力,增强号召力、动员力、领导力。

2.加强党支部建设。分党委(党总支)要始终把搞好党支部建设作为“党要管党”的重要载体,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所部署工作的执行及落实情况,切实把党的一切工作落实到支部,把党组织的作用贯穿于教学、科研、管理和人才培养活动的全过程,有机渗透和融合到各项工作中。要注意发挥党支部的作用,在咨询决策过程中,非学术问题需要咨询听取教授或学科带头人、学科负责人意见的,必须也要咨询党支部书记的意见;要征询听取大多数教职工意见的,必须要首先征询听取党员的意见。根据教职工、学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按照全面覆盖和发挥作用的要求,合理设置党支部,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做好党支部委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的选拔、培养、教育工作,落实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注重在党支部书记中推荐选拔干部。重视总结推广党支部工作的先进经验,认真分析和解决党支部建设存在的问题。及时开展并指导党支部的换届工作,对任期将满的党支部,提前6个月提醒做好换届准备工作,提前4个月指导报送书面换届请示。

3.负责党员的教育。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内思想政治教育计划。按照学校党委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要求,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党员头脑,用党章党规规范党员行动,教育引导师生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合格”,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师生党员在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服务社会等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教育党员在学校改革发展中敢于担当,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表率。

4.严格党员的管理。分党委(党总支)要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党员的民主评议工作,营造健康向上的政治氛围;认真检查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及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情况,对不能很好履行党员义务的党员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对违犯党纪和国家法律的党员依据《党章》和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学校党委。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和党籍管理工作。

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要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高度重视在中青年业务骨干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本单位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不懈纠正“四风”,认真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廉洁教育。

7.加强政治生态建设。坚持以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作风建设为主线,打造团结和谐的领导班子,不断增强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培育良好的单位风气,做到治理有方、管理到位、风清气正。

8.严格党内生活制度。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内谈心谈话制度、党员思想汇报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和党费缴纳制度,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警示教育活动和创新争优活动,严肃处理不合格党员。

9.成立党校的分党委负责本单位党校的组织领导与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

10.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按时足额收缴、上交党费。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好留用的党费并向党员大会报告党费的收缴及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加强和改进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把握党对意识形态和网络舆论工作的主导权。

1.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开展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增强凝聚力。坚持立德树人,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书育人全过程。关心和重视中青年知识分子在政治和业务上的成长。重视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注意发挥他们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政治优势和作用。加强教师聘任、考核等工作中的政治立场考察,严把政治关。

2.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把德育放在首位,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充分发挥同级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认真抓好辅导员队伍建设。

3.做好意识形态工作。把理想信念教育放在首位,巩固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巩固师生员工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引导师生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4.抓好师德师风建设。把教育培养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引导本单位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

5.切实关心师生员工。及时了解师生员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解决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他们的正当要求和困难,努力为师生员工办实事,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师生员工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十三条 根据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配合学校党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培养、选拔、考核和教育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的配备与领导干部的选拔,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向学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经分党委(党总支) 会议研究决定或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十四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以及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积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工作实际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关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会同行政领导,定期向他们通报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在本单位事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做好联系人才和联系党外群众工作。

第十六条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稳定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安全、防火、保密等教育,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注并及时处理好师生员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本单位的安全稳定。

第四章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主要议事范围: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

2.本单位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3.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干部任用工作。

4.对拟提交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和政治把关。

5.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党员发展工作、党支部书记选拔任用管理考核等工作。

6.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配合学校党委做好后备干部选拔培养等工作。

7.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精神文明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教风学风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8.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面的工作。

9.二级党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的组织:

1.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集。

2.参加会议的成员为分党委(党总支)全体委员。不是分党委(党总支)委员的院长要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如需扩大出席会议人员范围时,由书记、副书记商定。

3.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指定副书记召集、主持。

4.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5.必须指定分党委(党总支)委员或其他相对固定的、合适的人员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包含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记录要存档备查。重要议题要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

第十九条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的议题确定。议题由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确定。分党委(党总支)其他委员和本单位有关方面需要提交分党委(党总支)会议讨论的问题,汇总后报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审定。会议一般不增加临时议题。每次会议的议题和时间,应提前通知到与会人员。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应提前送达出席会议的人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二十条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1.会议议事,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同时审批两个及以上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当逐个审批和表决。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提出明确的意见。其他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发表自己的意见。

2.会议讨论议题时,由提出议题人汇报,并针对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解释。出席会议人员应紧扣议题,充分、负责地发表意见,表明态度,提高会议效率。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

3.会议议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举手或口头表达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决定有效。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4.对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人数接近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讨论。

5.对未出席会议的成员,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的会议纪律:

1.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允许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2.会议中要求保密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

3.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以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的个人利益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 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决定或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1.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并不得对外公开表示不同意见。

2.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相关人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或分党委(党总支)会议汇报。

3.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也可以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下属有关单位。

第五章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分党委(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持本单位党组织的日常工作。分党委(党总支)书记的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负责召集分党委(党总支)会议、党员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向分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主动与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商量工作,确保和监督行政工作顺利开展。

3.提出工作计划,布置、检查、督促委员和所属各党支部的工作,并检查其计划、决议和执行上级决定的情况。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掌握和关心群众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切实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高层次人才的思想政治工作。

5.负责本单位党、政、工、团、学和民主党派等各方面关系的协调,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6.加强分党委(党总支)自身建设,按期组织召开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中心组学习。

7.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分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参加党政联席会议,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分管本单位的学生党建工作和其他分工负责的工作。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要积极配合本单位书记落实好党建工作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 议事制度。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坚持分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和党政联席会议等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事项。

第二十六条 情况通报制度。分党委(党总支)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党员的监督。分党委(党总支)要定期向本单位党外代表人士通报单位情况,邀请他们参加本单位重要会议,听取并征求他们对本单位重大工作决策决定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组织生活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制定并督促落实本单位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专题组织生活、民主生活会制度和党费缴纳制度,明确党日活动时间,积极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及其会议的质量。二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 保密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习制度。分党委(党总支)要制定本单位中心组学习制度,每学期至少安排两次集体学习。要结合工作需要,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学科进展、高等教育发展动态以及历史、哲学等知识,以提高党委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十条 考核激励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应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支部工作相关要求,做好党支部工作的考核和激励,制定支部书记遴选办法、支部工作考核办法,每年进行一次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的评比表彰。

第三十一条 联系群众制度。分党委(党总支)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都要分工联系。要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东北林业大学分党委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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